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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特定事项进行的审核、稽查。如:对企业的审计,只审查企业经济活动,如是否偷税、漏税。现金业务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某项经营是否合法、有效等等。专项审计如能与资金平衡表审计或详细审计配合,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
我所具有齐全的专项审计资格,是经国家财政机关批准,经工商机关登记的从事法定验资、审计业务机构。专家团队均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各类企业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高新企业认定、软件企业认定、资产清查、司法鉴证、科研经费审计、企业资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验资报告、工程结算等,我们提供的不是一份报告,而是专业的辅导。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申报企业委托,对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是目前中介机构的一项新业务,目前在判断研究开发项目的性质上存在难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需要注册会计师对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而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发生频率往往较高,单纯实施实质'陛测试难以为专项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注册会计师对申报企业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就成为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方法。
 
2.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是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其理论根据为:审计是因两权分离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的,归根到底审计就是审查资财管理者对资财所有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现代审计中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是离任审计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后者审查资金运动的效果和效率情况。
 
3.清算审计
清算审计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对其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分配情况进行的审计,以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 公允的审计意见。清算审计的委托人一般为人民法院或破产清算组。审计的期间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接受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起,至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召开止,审计内容是审核破产企业通过破产审计后的会计科目结转,从行业会计科目转入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审 计结果用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报告资产变现及清偿债务的核算的实际情况。
 
4.企业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独立机构和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前和事后的审查和评价。这是为加强管理而进行的一项内部经济监督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部门、单位内部专门执行审计监督的职能,不承担其他经营管理工作。它直接隶属于部门、单位最高管理当局,并在部门、单位内部保持组织上的独立地位,在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和权限时,内部各级组织不得干预。但是,内部审计机构终属部门、单位领导,其独立性不及外部审计;它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只供部门、单位内部使用,在社会上不起公证作用。
 
5.外汇年检审计
外汇年检审核,是指专门对企事业单位外汇收支情况、账户使用情况、外汇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的审核,提供给外汇管理局。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境外机构设立的代表处等开立外汇账户的所有单位。分为中国企业外汇年检审核与国外驻华机构外汇年检审核两大类。
 
6.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书面证明。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的文件。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以此来证明该社会团体是否具有规定的活动资金数额。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明确将验资业务列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因此,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工商登记机关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在申请开业或变更注册资本前,需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验资报告作用:
(1)验资报告只能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而不能绝对地保证。因为验资固有的局限性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如果出资者与被审验单位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审验结论,导致所发表的审验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2)验资报告具有很强时效性,不能作为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因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说明验资截止日时点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7.固定资产盘点: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查,并与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
(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査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6)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被资产清査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査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
 
8.企业改制审计
企业改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联营企 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依法重新确认其法人资格,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的行为。
 
改制种类包括原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原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9.事业单位审计
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有效促进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日 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公益事业单位的 财务收支活动及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 及管理活动的绩效所进行的审计,以确定其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促进其加强管理,规范经济活动。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主要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体。
 
10.社会团体审计
在年度检查中对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当年财务收支状况(有问题的可追溯到上年度),包括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基本情况、专项基金设置情 况、固定资产和经费收支情况等。重点是了解社会团体收、支项目和社会团体经济状况;接受境内外资助、捐赠和向社会集资的情况;对违法违纪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